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机制,推行绿色低碳发展,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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