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省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土壤污染防治: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后,能够确定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后,能够确定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