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取样、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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