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
(三)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