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和突出土壤污染问题整治情况等进行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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