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查处不力或者公众反映强烈的,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
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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