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并将发生的重大土壤污染事件以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