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接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估专家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全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