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造成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拒不修复或者生态环境不能修复的,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