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