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专业人员培训。鼓励、支持采用绿色、生态技术实施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