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参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可以注明。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可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