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八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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