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