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七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