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