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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