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