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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