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十万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二十万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