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四条

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四条 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罚款限额内,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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