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五条 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