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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