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