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2-11 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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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 第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 第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效。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 第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第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或者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立法规... 第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第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 第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第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第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二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 第三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决...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只作部分修改或者各方面意见比较...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提请...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第五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应当就批准该法...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的人民...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该...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应...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 第六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会后...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和山东人大门...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制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