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