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