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三)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三)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