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