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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