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