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应当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