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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