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应当就批准该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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