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情况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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