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