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