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