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效。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