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