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