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和山东人大门户网站以及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