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
第七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国人大网和山东人大门...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
← 查看《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