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八条 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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