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