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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