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