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