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