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只作部分修改或者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